《搜索》是十年前的舊文,人肉搜索到今天,不僅沒有減少,反而越來越嚴重。做個個人總結吧。
1.立案的艱難
網民們對人肉搜索其實是非常警惕也是非常清楚的,一旦上升到未經允許公開當事人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的行爲,就清楚明白已經是人肉搜索。
這裏有必要增加“未經允許”這四個字,因爲大多數人肉搜索行爲人,把當事一方在朋友圈,qq空間,在經過篩選的有限的羣體中散發的信息,發表並最大限度地散佈在公共媒體,並美其名曰,相關信息的發佈者是當事人本人,發佈者不過是網絡的搬運工。
很顯然,散佈者知道人肉搜索是違法的,並且利用規則爲違法的行爲披上合法的外衣。
實際上,散佈者並不懂得法律實踐。
大多數遭受人肉搜索,個人隱私信息未經允許泄露,受到傷害的當事人,去報案時,會被警察勸退,勸退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理由,叫做沒有實際傷害。
那麼什麼叫實際傷害呢?
法律上的輕傷,是指物理、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,造成組織、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,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。
換句話來說,最直觀的證據,就是讓警察看到當事人頭破血流的模樣。
沒有實際上的傷害,基本上也就等於:沒有案件,沒有立案。
2.侵權成本低廉
遭受人肉搜索,到底是治安條例還是刑法管轄,法律規定是模糊的。
遭受人肉搜索的當事人,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,只要沒有被醫院確診爲與人肉搜索有關,只要沒有去自殺並且成功了,獲得法律幫助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。
但是,又有哪家醫院,哪位精神科醫生,敢於開一紙診斷書,證明當事人的病情與人肉搜索直接相關呢,至少,沒有科學依據。
當事人精神壓力重重並且去自殺了,但是沒有自殺成功。記住,只有屍體纔是死亡最直接的證據。自殺行爲被認定爲炒作,逃避等等千奇百怪的譴責都會跳出來。翻一翻刑事案卷,人類爲了讓自己脫罪,什麼話都敢說的。
如果是治安條例處罰,刑期或者行政處罰半年以下。
目前看到的因爲人肉搜索,致人死亡的案例,可查的是刑期一年,一條人命,生前飽受煎熬,一年刑期!
3.正義的人肉搜索
網絡上最具誘惑力的正義,就是對犯罪者,十惡不赦的犯罪者,以及內心認定法律無法制裁的犯罪者,進行人肉搜索是正義的。如果是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屬出來人肉搜索,更是全力支持。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各種花式打碼的掌聲如雷。
正義是樸素的,簡單的,但是違法的正義,傷害的更多的守法的善良。某網絡作者粉絲事件暴露出來的人肉搜索,根據傳聞信息是九次,九次都沒有法律的介入處理。也許這九次,人肉搜索的執行者們,他們真的相信,他們的出發點是正義的,他們的願望也是正義的,他們想要達到的目的,也是正義的。
僅僅就這一個案例,暴露出來的是九次,那麼,其他的呢?當粉絲文化,流量文化成爲青少年生活的支柱時,到底有多少人肉搜索被貼上了正義的標籤。到底又有人肉搜索被不予立案。
4.炒作的誘惑
當人肉搜索立案困難,犯罪成本低廉,又能化身爲正義使者的時候,人肉搜索的行爲,成爲商業炒作的手段,應該不會是突破普通想象力極限的存在了。
法律之外,還有人類的良知。人類最起碼的良知,是不要去做傷害他人之事。不要去做令他人痛苦之事。